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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汉中市工…    文章来源: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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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汉台分局:

    按照市政府全市卫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现状、,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强卫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从九月十日十月十日由市局企业个体科、注册分局、直属工商所负责对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六部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坚决打击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关手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自九月十日十月十日由市局市场科、直属工商所分别负责对全市流通领域和汉中运达市场内非法入市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没收非法入市商品,追查来源,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四、加强广告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发布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及服务的广告,违者按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县()局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确保百分之百完成工作任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县()局在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市场科

 

                                                              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0八年九月十日

文章录入:xzq    责任编辑:xiaozh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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